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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郭枝香与被执行人肥西县小庙顺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682执438号申请执行人:郭枝香,女,193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照(郭枝香的丈夫),男,193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全中,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肥西县小庙顺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丰乐镇丰乐社区。法定代表人:沙宗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云,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2016)湘0682民初141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枝香与被执行人肥西县小庙顺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肥西县小庙顺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郭枝香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