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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3民初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烟台硕鸿商贸有限公司与烟台市初家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硕鸿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市初家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252号之一原告:烟台硕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林鸿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初家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初家办事处初家村。法定代表人:初福禧,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美娜,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烟台硕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初家凤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硕鸿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硕鸿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1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47元由原告烟台硕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晓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