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刑更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曾行俊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行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更311号罪犯曾行俊,男,194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住四川省广汉市。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鼓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行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64.5万元返还被害人。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曾行俊于2013年2月入监服刑。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9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曾行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7年5月4日以闽宁监减[2017]29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曾行俊予以减刑五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行俊减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5年8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考核分1330分,获得监狱2个表扬。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评审鉴定表;2、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劳动改造月考核表、惩奖审批表;3、裁判文书和执行通知书;4、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本院认为,罪犯曾行俊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履行财产刑,只可适当减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行俊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本春审 判 员 崔龙生人民陪审员 兰向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钟烨婷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七十八条(?javascript:SLC(17010,78)?)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