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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嫒嫒与邓某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嫒嫒,邓某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793号原告:张嫒嫒,女,200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法定代理人:王风华,系原告张嫒嫒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保允,女,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邓某香,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嫒嫒与被告邓某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嫒嫒于2017年5月31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嫒嫒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香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嫒嫒撤回对被告邓某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嫒嫒负担。审判员  董多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