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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武宣县正祥矿业有限公司与吴芳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宣县正祥矿业有限公司,吴芳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3民初637号原告:武宣县正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宣县二塘镇上召村。法定代表人:何小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吴芳芳,女,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寅,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宣县正祥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芳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2017年5月31日原告武宣县正祥矿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宣县正祥矿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武宣县正祥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华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宏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