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武宣县正祥矿业有限公司与吴芳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宣县正祥矿业有限公司,吴芳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3民初637号原告:武宣县正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宣县二塘镇上召村。法定代表人:何小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吴芳芳,女,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寅,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宣县正祥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芳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2017年5月31日原告武宣县正祥矿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宣县正祥矿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武宣县正祥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华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宏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