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诸城市怡通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诸城市怡通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催5号申请人:诸城市怡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相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璇,女,1988年4月9日生,汉族,诸城市怡通包装有限公司职工,住诸城市。申请人诸城市怡通包装有限公司因丢失号码分别为3090005327313151、3090005327313152的银行承兑汇票二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诸城市怡通包装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5月31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诸城市怡通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