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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终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东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大音希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东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大音希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东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付中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大音希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奚莲英,总经理。上诉人东莞市东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8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东莞市东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其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的、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约定“守约方”可以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住所地系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其住所地位于本市静安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代理审判员  吉 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项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