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81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乌兰察布电业局丰镇供电分局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乌兰察布电业局丰镇供电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81民初413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1950年6月22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农民。被告:乌兰察布电业局丰镇供电分局,住所地:丰镇市新区。法定代表人:藏某某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乌兰察布电业局丰镇供电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收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国英审 判 员 刘志辉人民陪审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文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