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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冯裕华、李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冯裕华,李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7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东郊南区十四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671367102P。负责人:程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关伟均,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雨峰,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裕华,男,汉族,1982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现住址:开平市三埠区,。被告:李星,女,汉族,1987年8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恩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诉被告陈冯裕华、李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无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永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万丽戚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