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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5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礼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礼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052号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被告:黄礼海,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礼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华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余秋妹书 记 员 干雪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