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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3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与嘉视动感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嘉视动感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37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彭华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锦荣,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捷,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视动感传媒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20室。法定代表人:李巧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士琦,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潘,男,嘉视动感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视动感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9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就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起诉主张的2016年供冷季未按期供冷问题及电梯是否存在年久失修,需要更换的问题均需在双方举证质证基础上进一步查清,一审法院在未就相关事实查清的情况下所作判决,属于事实不清,缺乏依据,应予撤销。另,一审法院就查明上述事实时应考虑如有必要,可追加案外人北京市嘉祥工贸公司参加本案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92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05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苑薇审 判 员  刁久豹代理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史其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