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4刑初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4刑初第6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琦,男,1975年7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仁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家住崇仁县。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忠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李琦酒后驾驶赣F×××××东风日产小车由崇仁县马鞍镇汤某往乐安县方向行驶,途经马鞍镇成富村路段时,遇吕国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前同向行驶,因李琦醉酒驾驶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致使小车追尾撞上吕国防驾驶的三轮车,造成吕国防受伤及两车受损一交通事故。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琦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50.55mg/100ml;经崇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琦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吕国防不负此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琦赔偿吕国防78000元,取得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李琦在交通肇事后即报警、接受交警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李琦不持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起登记表、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归案情况说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李琦的供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琦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琦在交通肇事后即报警、接受交警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琦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对被告人李琦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琦的犯罪情节及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李琦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1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官 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