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何燕平与邓萌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燕平,邓萌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1449号原告:何燕平,女,生于1957年8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松青,乐山市市中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邓萌雅,女,生于1990年1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胜利镇。原告何燕平与被告邓萌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何燕平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燕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燕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燕平负担。审判员 邹传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雨婷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下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