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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行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车凌雪、龙岩市国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凌雪,龙岩市国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国枝,潘文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2250号申请执行人车凌雪,女,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龙岩市国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溪南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76408854-0。法定代表人陈国恩,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国枝,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潘文晶,女,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调解书,龙岩市国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国枝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2000元,被执行人潘文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潘文晶名下的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小溪路4号绿色食品销售中心C20、21、22号店面(2012年11月本院诉讼保全)已和该销售中心A17、C19号店面于2012年8月联合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贷款700万元,而C20、21、22号店面评估价值为212.09万元,处置该三间店面无法使申请执行人得到受偿,且该三间店面经多次拍卖后仍然流拍。被执行人陈国枝位于物华花园及绿色食品销售中心的房产已被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处置,本院已向该院发函要求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已分得1395.98元。被执行人陈国枝名下闽F×××××号小轿车、被执行人潘文晶名下闽F×××××号小轿车均已被限制过户,本院已于2014年10月13日通过《闽西日报》向潘文晶发出缴交车辆的公告。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王  振  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霞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