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2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沧州市新华区元隆水产调料店与沧州市新华区蜀一蜀二川味家常菜馆、朱镇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新华区元隆水产调料店,沧州市新华区蜀一蜀二川味家常菜馆,朱镇荣,蒋书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433号原告沧州市新华区元隆水产调料店,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国富中心,注册号130902600131357。经营者高更柱,男,汉族,1963年11月13日生,住沧州市东光县,。委托代理人季兰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新华区蜀一蜀二川味家常菜馆,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交通北大道*号,注册号130902600138362。经营者潘福强,男,汉族,1976年5月10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朱镇荣,男,汉族,1977年6月10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蒋书策,男,汉族,1979年1月21日生,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受理原告沧州市新华区元隆水产调料店与被告沧州市新华区蜀一蜀二川味家常菜馆、朱镇荣、蒋书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沧州市新华区元隆水产调料店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39.1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祁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