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郭海东、郭海滨与陈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东,郭海滨,陈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3040号申请执行人:郭海东,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郭海滨,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陈彦,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777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彦银行存款人民币164339.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