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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郭海东、郭海滨与陈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东,郭海滨,陈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3040号申请执行人:郭海东,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郭海滨,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陈彦,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777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彦银行存款人民币164339.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