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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阎玉毅、济南华辰阳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玉毅,济南华辰阳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三角轮胎有限公司威海华茂橡胶科学技术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356号申请执行人阎玉毅(身份证号码371122198202220912),男,汉族,1989年2月22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济南华辰阳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23687-1),住址威海经区乐天世纪城-3-C1005。法定代表人:张兆铼,总经理。被执行人三角轮胎有限公司威海华茂橡胶科学技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913710006996512876),地址威海市临港区台湾路东首。法定代表人:王祖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6)鲁10民终25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执行标的额42276.48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济南华辰阳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志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