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执字第99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大街支行与孙妍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大街支行,孙妍平,于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字第9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大街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大街40号。负责人:孙海晖,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常春波、陈建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大街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孙妍平,女,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区。被执行人:于青林,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妍平、于青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孙妍平名下的鲁F×××××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被执行人负责保��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兴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