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云云与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云,李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民初3948号原告:刘云云,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马镇镇人,现住神木镇神光路。被告:李小平,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原告刘云云与被告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云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刘云云拖欠其借款40万元,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李小平偿还其借款40万元,并按约定给付其从2013年6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事实,被告李小平确欠原告借款40万元属实,且借款单中载明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云云借款本金40万元及其从2013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李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塬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