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赵广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广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353号申请执行人:赵广吉,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62-1号,组织机构代码80371016-1。负责人赵占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广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津0116民初2016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3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记员王喜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