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民初4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万涛与陈浩、武汉蓝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涛,陈浩,武汉蓝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140号原告:万涛,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陈浩,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武汉蓝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经济发展区廖家堡。法定代表人:刘永平。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经营场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971号新光大厦1栋9层。负责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涛诉被告陈浩、武汉蓝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万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浩、武汉蓝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涛负担。审判员  郑继萍二○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易华婷书记员刘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