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申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凤梅、孔岩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凤梅,孔岩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申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凤梅,女,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孔岩,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再审申请人陈凤梅与被申请人孔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焦民三终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凤梅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我自己盖的房子,被申请人给我出的手续,足以证明房子是我拿钱盖的。法院将房子判给被申请人,是在是不对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六、七、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依照法定程序,结合双方提供的书证、物证、双方在本案的陈述及陈凤梅在相关案件中陈述孔岩因建房向其借款,及由此发生纠纷的情况,全面、客观地审核了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依法确认涉案房屋权属,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主张原审判决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凤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靳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