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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小琴、王樣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琴,王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23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琴,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申请执行人:王樣,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本院在执行王小琴与王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栩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栩位于安平县新盈街路南与贾占安共有房产,所有权证号安房权证安平县字第××号;共有权证号:安房权证安平县字第××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