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81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元巧先与被告谷俊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巧先,谷俊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900号原告:元巧先,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潞城市黄牛蹄乡辛安村274号,农民,身份证号码:140481197001154822。委托代理人:申建玲,山西宏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俊平,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潞城市黄牛蹄乡辛安泉村2号,农民,身份证号码:140422197204282832。本院在审理原告元巧先与被告谷俊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元巧先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元巧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8.46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曹建斌审 判 员 郭杜娟人民陪审员 申安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申雨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