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0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2017)155号杨畅林申请执行绞木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畅林,绞木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杨畅林,男,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绞木金,男,1974年8月28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杨畅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绞木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0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绞木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畅林借款本金10万元。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0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以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在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绞木金偿还了借款人民币5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被执行人绞木金在2017年7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履行款人民币50000元)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0执15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张全庆审判员 李炬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磊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