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文绍全与张纪秋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绍全,张纪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99号申请执行人文绍全,女,195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现住湖北省荆门市,委托代理人尹仕桃,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系申请执行人文绍全女婿。被执行人张纪秋,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现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文绍全与被执行人张纪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文绍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期间,经对被执行人张纪秋银行、房产、工商、证券、车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张纪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文绍全送达《执行财产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文绍全未在法定期限内补充提交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查证结果亦未提出异议。综上,本案执行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文绍全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纪秋应当继续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文绍全发现被执行人张纪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云审 判 员 王万森代理审判员 甘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