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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4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胡国华与苏州孑然自动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华,苏州孑然自动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4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国华,男,198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苏州孑然自动化有限公司(原名为苏州嘉诺自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7091456Q,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59号。法定代表人:安先进。申请执行人胡国华与被执行人苏州孑然自动化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苏园劳仲案字[2016]第146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苏州嘉诺自动化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胡国华2016年5月至7月份的工资9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国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孑然自动化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苏州孑然自动化有限公司在其工商登记地址已无人经营。后本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苏州孑然自动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未发现其下落。因苏州孑然自动化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送达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90209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