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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4执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4199.56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124执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严卫平人民陪审员  张俊奎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