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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48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桂明与任广红、邢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明,任广红,邢金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4814号之二原告张桂明。被告任广红。被告邢金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明与被告任广红、邢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明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张桂明负担。审 判 长  苏 光审 判 员  王成龙人民陪审员  刘守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