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小虎与马仁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虎,马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35号申请执行人吴小虎,男,1992年5月7日。被执行人马仁红,男,1987年3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小虎与被执行人马仁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仁红已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吴小虎30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吴小虎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建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