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霍明礼房屋买卖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某某,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866号申请执行人辛某某,男,汉族,个体,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霍某某,男,汉族,现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某某与被执行人霍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将涉案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辛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2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