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行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益虎与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益虎,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正威(甘肃)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71行初78号原告张益虎。被告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局局长。第三人正威(甘肃)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华山路以东正威电子信息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文银,该公司董事局主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益虎诉被告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正威(甘肃)铜业科技有限公司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张益虎以被告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对其申请查处事项已经作出答复为由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益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益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益虎负担。审 判 长 李旭艳审 判 员 苏 静代理审判员 成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巩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