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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6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延辉申请执行许乾堂、周静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延辉,许乾堂,周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249号申请执行人陈延辉,男,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许乾堂,男,1979年8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周静华,女,198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陈延辉申请执行许乾堂、周静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乾堂、周静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7月14日权利人陈延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18日,经本院(2016)豫0105执6249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许乾堂银行存款16167.41元。后双方对剩余款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62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