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23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康成诉被告陈清强、李思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成,陈清强,李思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694号原告:康成,男,生于1977年9月17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陈清强(又名陈强),男,40岁,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李思佳,女,30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成诉被告陈清强、李思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康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康成承担。审判员  刘继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