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珠海市铭风商务投资有限公司与阳西县芳源食品商行、陈荣欣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铭风商务投资有限公司,阳西县芳源食品商行,陈荣欣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397号原告:珠海市铭风商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平沙镇迎雁路47号之二。法定代表人:黄周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威,男,1969年8月21日,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阳西县芳源食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新城十七区教师村明珠西路**号。经营者暨被告:陈敬源,男,194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陈荣欣,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珠海市铭风商务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阳西县芳源食品商行、陈敬源、陈荣欣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珠海市铭风商务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市铭风商务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珠海市铭风商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郑国耀审判员 程美然审判员 简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昌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