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执复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2017)湘31执复3号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利害关系人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泸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执复3号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56号。法定代表人:尹德和,该公司董事长。管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欧阳祖耿,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浩斌,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湖南泸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泸溪县武溪镇建设中路293号。被执行人: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56号。法定代表人:尹德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复议人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泸溪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2执异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泸溪县人民法院查明,泸溪和一大酒店系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系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泸溪县人民法院认为,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故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拍卖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抵押财产系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的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申请复议人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2016)湘31执复3号执行裁定罔顾申请人与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一置业)在人、财、物诸方面混同、被执行财产实为复议申请人资产的事实,强行维持错误执行措施。二、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6)湘312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和一置业系被告和一实业的全资子公司,在管理上、资金上存在混同”。三、执行(2017)湘3122执30号执行裁定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严重损害申请人与其债权人的权益。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应当对申请人的财产中止执行,包括(2017)湘3122执字第30号执行裁定书所涉财产。泸溪县人民法院对湖南泸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清偿的行为,将严重损害复议申请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综上,请求:1、撤销(2017)湘3122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2、中止执行(2017)湘3122执3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裁定受理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院于2017年5月4日裁定受理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向泸溪县人民法院送达中止诉讼及执行通知书。本院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泸溪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泸溪县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泸溪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进行审查,作出的(2017)湘3122执异3号执行裁定告知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救济途径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泸溪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2执异3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泸溪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美蓉审判员 张宇开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