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赖磊钤与李忠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磊钤,李忠强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2481号原告:赖磊钤,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被告:李忠强,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告赖磊钤与被告李忠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赖磊钤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磊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赖磊钤负担。审 判 员 卢泽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邱武全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