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余欢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090号罪犯余欢,男,1991年6月3日生,原住河南省卢氏县。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湖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5月25日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3)吴江刑初字第00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6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余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余欢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余欢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8月、2016年2月获监狱表扬两次。余欢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履行。余欢系累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财产性判项的缴纳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余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欢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6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