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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贵臣与郝姗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臣,郝姗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753号原告:王贵臣,男,198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超,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姗姗,女,1987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告王贵臣诉被告郝姗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将诉讼请求从4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同日,原告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贵臣负担。审判员  常红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