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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国发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108号被执行人:李国发,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国发犯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李国发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1000元,余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执110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李国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