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申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阔、永清县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阔,永清县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申5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阔,男,满族,1991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少卿,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永清县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武隆路****号。法定代表人:闫博,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陈阔因与被申请人永清县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3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阔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俊山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呼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