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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4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古越龙山绍兴酒销售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俞码头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古越龙山绍兴酒销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俞码头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4087号原告:乌鲁木齐古越龙山绍兴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梅,乌鲁木齐市方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颖慧,乌鲁木齐市方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俞码头餐厅,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长春路。经营者:刘斌,男,汉族,1976年2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告乌鲁木齐古越龙山绍兴酒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俞码头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古越龙山绍兴酒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减半交纳),给原告退费25元。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井国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