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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杰与曹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曹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1491号原告:刘杰,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曹德峰,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选波,灵宝市尹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刘杰与被告曹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刘杰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27元,减半收取9513.5元,由原告刘杰负担。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洁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