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2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田恩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恩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2刑初105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恩胜,男。���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释放并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田恩胜酒后驾驶蒙DVxx**号小型轿车沿大连市旅顺口区张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张韭路与盛达街路口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田恩胜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11.74mg/100ml。被告人田恩胜对上述事实,随案移送证据均无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旅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恩胜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田恩胜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恩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于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