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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9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得亮、武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得亮,武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9民初377号被告李得亮,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被告武斌,男,199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得亮诉被告武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得亮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得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得亮负担。审判员  白绪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翠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