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9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得亮、武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得亮,武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9民初377号被告李得亮,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被告武斌,男,199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得亮诉被告武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得亮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得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得亮负担。审判员 白绪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翠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