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孟宪权与马祥土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权,马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全文
{C}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吉0381民初1323号 原告:孟宪权,男,汉族,1980年2月29日出生,农民,住公主岭市。 被告:马祥,男,汉族,46岁,农民,住公主岭市。 原告孟宪权与被告马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宪权、被告马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宪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增加土地承包费每年512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1月1日,原告将自家承包地1.28垧转包给被告耕种20年,转包费20000元,每年每垧承包费781.25元,粮食直补款由被告领取,每年直补款2252.80元。用粮食直补款减去承包费,被告每年不种地净赚1471.55元,明显低于土地转包价格,可视为倒找钱给被告。因此原合同显失公平。 被告马祥辩称,他不同意原告的说法,他从2009年种地到现在才种了8年的时间,2011年、2012年他把粮食直补欠给原告一部分了,每年给了1000元,2013年-2015年每年给了2000元,他不同意增加承包费,土地可以不种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原告以20000元的价格把1.28垧家庭承包地转包给被告耕种20年,如果原告抽回土地需补偿给被告8万元。国家粮食直补款由被告领取。转包给被告已耕种8年。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孟宪权将1.28垧土地转包给马祥,双方对承包费、承包期限作了明确约定,马祥已将承包费全部交付给原告,该合同已生效并实际履行。孟宪权将其土地转包给被告已过8年,现土地承包价格因国家农业政策调整已发生明显变化,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土地承包价格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之规定,被告给付原告土地承包费应予适当增加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祥每年给原告孟宪权增加土地承包费1000元,自2017年起至2027年止,此款于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马祥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6份,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温明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