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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4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青岛中鲁家居有限公司、即墨市卓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中鲁家居有限公司,即墨市卓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岛金口玉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青岛海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金海四达商贸有限公司,江韶,潘桂荣,孙志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鲁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诚,经理。委托代理人蓝孝峰、郭兴涛,山东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即墨市卓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继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硕,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审被告青岛金口玉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韶,经理。原审被告青岛海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桂荣,经理。原审被告青岛金海四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韶,经理。原审被告江韶。委托代理人蓝孝峰,山东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潘桂荣。原审被告孙志诚。上诉人青岛中鲁家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即墨市卓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金口玉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青岛海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金海四达商贸有限公司、江韶、潘桂荣、孙志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6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青岛中鲁家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青岛中鲁家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中鲁家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616元,减半收取4308元,由上诉人青岛中鲁家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静审 判 员  宿 敏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