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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开琼与徐大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琼,徐大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267号原告:李开琼,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什地镇同协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兴,绵竹市锦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大容,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什地镇。原告李开琼与被告徐大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开琼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开琼以已经与被告徐大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开琼撤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李开琼负担。审判员  任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