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黄吉雄与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40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吉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振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吉雄,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代理人:钟煜,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4民初15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非个案,而是系列案,涉及人数多,可能存在重大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一审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无证据表明本案属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车 莉常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