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7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女,1987年8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平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何某申领××银行信用卡(卡号:×××)并使用该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7441.17元。2016年11月14日起,经××银行多次催收,何某仍未还款,其间何某变更联系电话及住址,未通知发卡银行。截至2017年3月1日,被告人何某欠款本金利息总额为人民币36530.26元,2017年4月2日,其家属代为还款人民币38189.32元,已全部还清欠款本息,××银行对其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积极退赔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银行信用卡(卡号:×××)一张发还被告人何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祖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苗苗 关注公众号“”